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聲 請 人 戴娸芳 代 理 人 陳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柯凱騰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01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 計算式:7人×10份×43元-1,000元=2,010)。又本件郵 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收入部分: (一)聲請人自陳聲請前二年職業為家管,惟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記載聲請人前擔任「芳昌電器有限公司董事(現已解散),107年並有芳昌電器有限公司之收入,應釋明 擔任芳昌電器有限公司董事起迄期間、收入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二)說明聲請人於民國109年3月2日至同年5月5日投保於李女 玉稅務會計記帳代理人之收入為何?僅投保約兩個月期間之理由為何。 (三)陳報聲請人目前打零工性質,並提出每月收入約12,000元至15,000元之入帳明細資料(薪資明細表、入帳收據或由雇主出具之切結書)。 (四)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三、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APH-9332、6035-B2兩輛車輛之行照 影本。並提出依聲請人所陳目前「已撞毀,現已無財產價值」之相關證明資料。 四、請提出受扶養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目前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 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六、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7年7月16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七、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請陳報聲請人除投保保德信兩筆保險外,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含保德信兩筆保險在內之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九、必要支出部分: (一)手機費部分,請提出每月支出599元之實際支出單據。( 聲請人提出之單據數額為793元) (二)提出交通費(油錢)每月需支出2,000元之實際支出單據 ,並釋明係騎乘機車往返何處之支出及每月需支出2,000 元之理由。 (三)國民年金部分,請陳報目前欠繳總金額,及每月需支出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文件。 (四)雜支部分,請提出實際支出單據。 (五)扶養費用部分,請陳報所欲主張支出之每月學費數額為何?19,515元或以2萬元計算一學期、或以4萬元計算一年支出之平均值,並提出相符之實際支出單據(聲請人提出之繳費存根為兩學期合計19,515元)。另並陳報是否與前配偶共同分擔?分擔額為何?若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六)請說明,依聲請人主張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項目計算,不含國民年金之總額已達13,428元(扶養費中之學費以19,515元÷12個月計算約為1,626),以聲請人主張之每月收 入12,000元如何支應。 十、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9年7月15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