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陳卿和
- 原告邱秋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聲 請 人 邱秋惠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柯凱騰 附表: 一、債權人清冊部分: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之金融機構債權人共6名,非金融機構債權人包含普羅米斯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共7名,另經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 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陳報受讓原債權人遠傳電信對聲請人之債權,合計聲請人之債權人應有14位,然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清算之債權人清冊仍僅記載債權人11位,除漏列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外,另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仍為聲請人之債權人,請聲請人一併查明陳報。 二、請於5日內依查明更正後之正確債權人清冊,依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總人數人×10份×43元-已繳納之聲請費用1,000元)預納郵務送 達費,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清算之聲請。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三、收入部分: (一)請說明以聲請人每月收入15,000元,如何負擔聲請人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14,866元及三名子女扶養費每人每月各7,433元之數額。 (二)請陳報聲請人於107年度於財團法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收 入8,000元之性質為何?是否為固定收入。 (三)請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四、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若名下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並以書面陳報。 五、請提出受扶養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 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七、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7年10月9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必要支出部分:請陳報所提列扶養三名子女之扶養費每人每月7,433元之支出明細項目,並提出各項實際支出單據。另 請陳報上開扶養費是否為與配偶共同分擔後之數額?若否,配偶未能分擔之理由為何。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9年10月8日止)財產變動 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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