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7號聲 請 人 賴姿單 聲 請 人 李秀容 相 對 人 偉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友三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9年度事聲字第12號(109年度司裁全字第 47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假扣押,經本院 109年度司裁全字第47號裁定駁回,相對人聲明異議後,經本院 109年度事聲字第12號廢棄原裁定,准予假扣押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假扣押卷宗、保全程序卷宗及聲明異議卷宗審核無訛,且經本院查明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或支付命令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