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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唐一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弘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敬婷
相 對 人
陞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建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有下列程式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本院收文日)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聲請: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請聲請人補正下列文件:

1、請提出本院106年度建字第32號判決之確定證明書「正本」。

2、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並未檢具訴訟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其所提出之訴訟費用收據,亦非正本,且聲請確定訴訟費用狀亦未檢具繕本,請聲請人檢具收據正本,並提出相關收據、訴訟費用計算書之繕本及影本過院。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書狀之附屬文件(即單據),未按照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請依上述事項(補正訴訟費用計算書)補正後,連同所提出之單據,提出影本或繕本過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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