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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1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婉玉

聲請人
成李靜惠
聲請人
李玟頤
聲請人
李柏漢
相對人
美商通用國際財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清 算 人 馬遠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吳碧芬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清算人馬遠喬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裁定日期「民國10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9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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