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1號
- 聲請人
- 成李靜惠
- 聲請人
- 李玟頤
- 聲請人
- 李柏漢
- 相對人
- 美商通用國際財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清 算 人 馬遠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吳碧芬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清算人馬遠喬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裁定日期「民國10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9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