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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5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5號

聲請人
奇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植德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相對人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姚維仁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陳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解除契約恢復原狀事件(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0八年度重訴字第七七號解除契約恢復原狀事件中華民國一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2 、3 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7號解除契約恢復原狀事件之當事人,為明瞭109年10月21日開庭詳細內容及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爰聲請交付鈞院該事件該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7號解除契約恢復原狀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定有明文,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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