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9號
- 聲請人
- 榮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盈楓
- 相對人
- 李秋美
- 相對人
- 劉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0日以109年度訴字第332號判決,已於109 年10月5 日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又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1,887元(計算式:6,830 元+35,057元=41,887元),並經本院調卷查核繳費單據無訛。爰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