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泰昌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發雄 被 告 嘉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沛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8,301元(以原告 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