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0號
- 原告
- 泰昌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發雄
- 被告
- 嘉駿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沛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8,301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8,301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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