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4號
- 原告
- 億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永福
- 被告
-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
- 法定代理人
- 蕭柏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667,963元,訴訟標的即核定為667,96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