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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邱美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告
億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永福
被告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
法定代理人
蕭柏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667,963元,訴訟標的即核定為667,96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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