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邱美英
- 當事人億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嘉義市政府文化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億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永福 被 告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 法定代理人 蕭柏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667,963元 ,訴訟標的即核定為667,96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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