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5號
- 原告
- 乙聚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泳騰
- 被告
- 益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楷程即洪文豪
高瑞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0,000 元,應繳裁判費53,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2,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