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嚴弘安 訴訟代理人 嚴麽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森霖即富祥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97,25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