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0號
- 原告
- 陳麗華
- 被告
- 根源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凱鉦
上列原告與被告根源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5,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根源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5,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