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1號 原 告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昆 被 告 玨興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効嫻 被 告 陳明杰 陳明佑即上閎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96,260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