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1號
- 原告
-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堯昆
- 被告
- 玨興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効嫻
- 被告
- 陳明杰
陳明佑即上閎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96,26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