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呂仲玉
- 法定代理人尚瑞強、李侑宸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億萬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億萬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侑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萬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9,775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吳念儒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