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4號
- 原告
- 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
- 法定代理人
- 張庭華
- 被告
- 集威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翠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罰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5,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