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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4號

給付罰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唐一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張庭華
被告
集威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翠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罰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5,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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