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 告 偉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友三 訴訟代理人 徐景星律師 鄭智元律師 陳柏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姿單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1,45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