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9號
- 原告
- 偉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友三
- 訴訟代理人
- 徐景星律師
鄭智元律師
陳柏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姿單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1,45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