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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林芮伶

  • 當事人
    皆展有限公司正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告 皆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淑蘭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被   告 正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92,379元( 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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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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