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3號 原 告 劉佩怡 原 告 曾崇賢 原 告 李美霞 原 告 溫玉霞 被 告 上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勇智 被 告 文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通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文苑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民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