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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唐一侼
  • 法定代理人
    胡維中、鄭秀鈴

  • 原告
    風動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立勝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5號原   告 風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維中 被   告 立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秀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83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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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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