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5號原 告 風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維中 被 告 立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秀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83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