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5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5號
- 原告
- 風動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維中
- 被告
- 立勝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秀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83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