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8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4號
- 原告
- 聯合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亞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聖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等2 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沒有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2,810,349 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918元。本院現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的訴訟,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聖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等2 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沒有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2,810,349 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918元。本院現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的訴訟,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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