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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告
聯合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亞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聖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等2 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沒有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2,810,349 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918元。本院現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的訴訟,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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