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 告 聯合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亞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聖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等2 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沒有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2,810,349 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918元。本院現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的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