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 告 玉迎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627,27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8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3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