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2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27號
- 原告
- 偉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友三
- 訴訟代理人
- 徐景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智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宏律師
- 被告
- 賴姿單
- 被告
- 李秀容
- 被告
- 岡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厚裕
- 被告
- 冠興木材行即朱培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4,045,6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47,1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