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27號 原 告 偉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友三 訴訟代理人 徐景星律師 鄭智元律師 陳柏宏律師 被 告 賴姿單 李秀容 岡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厚裕 被 告 冠興木材行即朱培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4,045,6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47,1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