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2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27號

原告
偉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友三
訴訟代理人
徐景星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智元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被告
賴姿單
被告
李秀容
被告
岡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厚裕
被告
冠興木材行即朱培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4,045,6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47,1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