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3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3號
- 原告
- 晉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山姚
- 被告
- 詠憶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耀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模具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模具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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