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神賀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麗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文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德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等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 、4分之1,分別移轉予原告神賀建設有限公司及原告李麗鈴。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系爭土地面積為 48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6,000元,故依原告等前揭聲明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73,500元【(483㎡×1/2+48 3㎡×1/4)×6,000=144,900+724,500= 2,173,500】,應徵得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