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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5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號

原告
神賀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麗鈴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文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德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等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4分之1,分別移轉予原告神賀建設有限公司及原告李麗鈴。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系爭土地面積為 48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6,000元,故依原告等前揭聲明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73,500元【(483㎡×1/2+483㎡×1/4)×6,000=144,900+724,500= 2,173,5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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