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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號

原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被告
新銓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中
被告
鄭書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2,791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9,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9,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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