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4號 原 告 臺灣骨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濰榤 被 告 陽明醫院 法定代理人 謝景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0,400 元,應繳裁判費15,5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