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0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4號
- 原告
- 臺灣骨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濰榤
- 被告
- 陽明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謝景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0,400 元,應繳裁判費15,5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