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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陳卿和
  •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劉正中

  • 原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新銓交通有限公司法人鄭書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1號 原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被   告 新銓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中 被   告 鄭書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後,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080元,然經本 院於民國109年2月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而該項裁定已於109年2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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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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