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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邱美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9號

上訴人
台灣國際網域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哲銘
被上訴人
賴素月
即原告
銘請勿代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5,148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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