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5號
- 原告
- 乙聚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泳騰
- 被告
- 益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楷程即洪文豪
高瑞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嗣經本院以109 年度補字第135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52,97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9 年4 月16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卷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