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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呂仲玉
  •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 原告
    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汪煥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1號原   告 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原   告 汪煥堂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 被   告 黃宣郙(原名:劉軒甫、黃軒甫)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複代理人  歐陽圓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21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陳報下列資料(註:繕本請逕寄給被告): 一、汪煥堂是於何時開始任職於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原約定的薪資數額是多少? 二、原告主張汪煥堂因傷暫無法工作,公司另行僱工接替汪煥堂之職務。原告公司給付該位接替員工的薪資數額是多少? 三、提出車牌號碼000-00號車輛的行車執照影本,並說明購買該車輛的日期是何時?當時購買的價格是多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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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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