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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4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48號

上訴人
億萬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侑宸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9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芮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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