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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1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13號

原告
榮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楓
被告
鄒永珍

      游玉枝

      鄒宗儒

      鄒良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游玉枝為鄒鎮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原告提出被告鄒鎮安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可知、被告游玉枝為被繼承人鄒鎮安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該繼承人游玉枝應即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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