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13號 原 告 榮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楓 被 告 鄒永珍 游玉枝 鄒宗儒 鄒良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游玉枝為鄒鎮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二、經原告提出被告鄒鎮安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可知、被告游玉枝為被繼承人鄒鎮安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該繼承人游玉枝應即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許庚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