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1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13號
- 原告
- 榮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盈楓
- 被告
- 鄒永珍
游玉枝
鄒宗儒
鄒良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游玉枝為鄒鎮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原告提出被告鄒鎮安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可知、被告游玉枝為被繼承人鄒鎮安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該繼承人游玉枝應即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