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林芮伶
- 法定代理人曹光照、謝致華
- 上訴人嘉鋼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鏵億螺絲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嘉鋼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光照 被 告 鏵億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致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2,390元,應徵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