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7號
- 上訴人
- 嘉鋼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光照
- 被告
- 鏵億螺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致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2,390元,應徵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