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嘉鋼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光照 被 告 鏵億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致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2,390元,應徵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