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3號
- 上訴人
- 春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玉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明通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0,8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8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