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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黃茂宏

上訴人
即被告
高鋒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清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誠金屬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073元,應徵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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