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高鋒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鍾清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鋒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清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誠金屬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073元,應徵裁判 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