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天慶名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劉玉霄、天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邱兆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慶名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玉霄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天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兆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月29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程式欠缺,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後依限補正下列事項,並繳納上訴費用,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一、查本件原告聲明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萬9,03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由上訴人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檢附理由,請併予檢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