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劉彥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63號 上 訴 人 劉彥揚 德聖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偉哲 被上訴人 聯合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亞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39,792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9,91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