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聯合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蔡亞凌、劉彥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63號 原 告 聯合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亞凌 訴訟代理人 陳中為律師 複 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 被 告 劉彥揚 德聖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偉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益誌 汪玉蓮律師 複 代理人 汪銀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 聯合電信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聯合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將「原告 聯合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誤載為「原告 聯合電信工程有限公司」,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