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佳展蛋品科技有限公司、周郁玲、勤億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古榮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819號 原 告 佳展蛋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郁玲 被 告 勤億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榮海 訴訟代理人 張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約定,由原告自108年10月15日起至109年3月31日止,每日載運100箱雞蛋至被告指定之嘉義 市○區○○路00號地址,約定計價方式以(進場當日台中產地 價+1.5元)÷0.6(換算公斤單價)方式計算,每週結算,次週五匯款,並簽有契約雞農採購合約書(下稱系爭採購契約)。嗣原告依約每日載運100箱雞蛋至被告指定之上開地址 ,然被告自108年11月2日起竟以雞蛋數量過多、無處存放為由,陸續拒絕受領原告所提出之雞蛋,致原告無法依約提出給付,依民法第235條規定,被告應負受領遲延之責任。又 兩造於系爭採購契約第9條約定違約罰款:「甲方(即原告 )應依甲乙雙方合約書所載之數量交貨,如甲方交貨數量不足或中斷供貨,甲方須支付100萬元違約金給乙方(即被告 ),乙方應依甲乙雙方合約書所載之數量收貨,如乙方未達收貨量或中斷收貨,乙方須支付100萬元違約金給甲方」等 語,該約定依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586號判決意旨應屬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故原告不待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係因債務不履行所致及損害額之多寡,均得按約定違約金請求被告給付,爰依系爭採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0萬元。 ㈡、被告雖辯稱其於109年5月6日起至同年9月25日止延續系爭採購契約之約定陸續有向原告進貨,僅差異所約定之箱數594 箱,應酌減違約金云云。然生鮮雞蛋保存期限僅有21日,各販售通路及數量均早已決定,被告突然拒絕受領,致原告囤積之生鮮雞蛋過期、發臭,導致原告周轉不靈,嗣被告雖於109年5月6日起至同年9月25日止有陸續向原告進貨雞蛋,然該次進貨與系爭採購合約無涉,被告應就上開期間之進貨係為履行系爭採購契約之變態事實負舉證責任。 ㈢、被告實收資本為5億元,原告實收資本僅有100萬元,兩造資本差距甚大,既然兩造於系爭採購合約書第9條已明確約定 有100萬元違約金之罰則,為不侵害契約自由,蛋價高低漲 幅、利潤多寡、兩造間之法律關係為何均應不得影響上開約定,況被告拒絕受領,致原告受有巨大損害,被告無端辯稱違約金過高,自不可採。 ㈣、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兩造簽定系爭採購契約後,被告共向原告進貨3,272箱雞蛋, 嗣因被告工廠內部空間不足,遂向原告暫停收貨,待被告問題解決後,又自109年5月6日起至同年9月25日止延續履行系爭採購合約之義務,再向原告進貨共13,034箱,自第二次進貨原告未再與被告簽約之舉措觀之,可知第二次進貨乃係為接續履行系爭採購契約之義務無疑,則系爭採購契約所約定之進貨箱數為16,900箱,被告自108年10月15日起至109年9 月25日止,總計向原告進貨16,306箱,僅差異594箱,原告 實際所受損害遠低於違約金,灼然甚明,則依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74號判決意旨及民法第252條規定,應酌減違 約金至相當金額。 ㈡、中央畜產會雖函覆稱據行政院農委會報告108年雞蛋生產之損 益約為9.19元/公斤,惟該數據之依據係生產雞蛋之蛋雞農 戶粗收益再扣掉所有花費所得之利潤,而原告並非從事生產雞蛋之蛋雞農戶,故不能依此為方式計算原告利潤損失。又系爭採購契約第3條約定,若被告自行載運蛋箱,計價方式 為(計算當日台中產地價+1元)÷0.6為1公斤單價;倘由原 告載運到被告工廠,則每公斤含運費計價方式為(當日台中產地價+1.5元)÷0.6,依此方式計算兩造間純買賣利潤,應以1公斤利潤1.61元做為認定依據等語置辯。 ㈢、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兩造於108年10月15日約定,由原告自108年10月15日起至109 年3月31日止,共169天每日載運100箱雞蛋至被告指定之嘉 義市○區○○路00號地址,約定計價方式以(進場當日台中產 地價+1.5元)÷0.6(換算公斤單價)方式計算,每週結算,次週五匯款,並簽有系爭採購契約。原告依約每日載運100 箱雞蛋至被告指定之地址,被告自108年10月15日起至108年11月1日止共受領原告給付之雞蛋3,272箱,然自108年11月2日起被告即拒絕受領原告所提供之雞蛋。嗣被告於109年5月6日起至同年9月25日止又陸續向原告進貨13,034箱雞蛋。又依系爭採購契約第9條約定違約罰款:「甲方(即原告)應 依甲乙雙方合約書所載之數量交貨,如甲方交貨數量不足或中斷供貨,甲方須支付100萬元違約金給乙方(即被告), 乙方應依甲乙雙方合約書所載之數量收貨,如乙方未達收貨量或中斷收貨,乙方須支付100萬元違約金給甲方」等情, 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採購合約書(見本院卷第39-41頁)、兩 造LINE對話截圖(見本院卷第43-49頁)等件為憑,被告對 此亦不否認,則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被告拒絕受領原告依約提出之雞蛋,依系爭採購契約第9條特約,被告應給付其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100萬元等語;被告則以其雖自108年10月2日起有拒絕受領被告提出之雞蛋,然嗣又於109年5月6日起至同年9月25日止有延續系爭採購契約陸續向原告進貨,自108年10月15日起至109年9月25日止共向原告進貨16,306箱,與系爭採購契約所約 定之16,900箱僅差異594箱,再依每公斤約1.61元計算原告 所受之利潤損害,可知原告實告實際所受損害遠低於違約金,則原告主張之違約罰款100萬元顯然過高,應酌減等語置 辯。則本件應審酌者厥為:⑴、原告主張之違約金100萬元是 否過高?⑵、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違約金為若干? ㈢、原告主張依據系爭採購契約約定,原告應自108年10月15日起 至109年3月31日止,每日供應被告100箱雞蛋,而被告自108年10月15日起至108年11月1日止共受領原告給付之雞蛋3,272箱,然自108年11月2日起被告即拒絕受領原告所提供之雞 蛋,被告對此亦不否認,但抗辯稱被告公司嗣後又於109年5月份起,陸續向原告購買1萬3000多箱云云。但查,被告訴 訟代理人於110年1月12日準備程序中亦陳述:「…但是當時蛋太多了,我們公司的銷售沒有那麼好,所以有電話請原告是否可以先緩一緩,我們只有進貨到2019的11月,後來2020年的5月份,就有繼續跟原告公司交易了,這段時間有交易1萬3000多箱,雖然是在合約之外的,被告公司也知道之前沒有做到合約的數量…」等語(見本院卷第69頁),足證按照系爭採購契約約定,被告自108年10月15日起至108年11月1 日止僅受領原告交付之雞蛋3,272箱,至於109年5月6日起至同年9月25日止,被告向原告所購買之13,034箱雞蛋,係在 系爭採購契約以外之購買數量,不應計入系爭採購契約之交貨數量,因此被告抗辯伊公司先後二次合計向原告進貨16,306箱,與系爭採購契約所約定之進貨箱數16,900箱,兩者僅相差594箱,原告實際所受損害遠低於違約金云云,尚不足 取。 ㈣、按民法所定違約金有兩種,一為以預定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額為目的,此種違約金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僅得就原來之給付或違約金擇一請求;二為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此種違約金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除得請求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原來之給付。而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究屬何性質,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定之,倘當事人未約定,則視為以預定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額為目的,此觀民法第250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39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民法第250條就違約金之性質,區分為 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前者乃將債務不履行債務人應賠償之數額予以約定,亦即一旦有債務不履行情事發生,債務人即不待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係因債務不履行所致及損害額之多寡,均得按約定違約金請求債務人支付,此種違約金於債權人無損害時,不能請求。後者之違約金係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罰,故如債務人未依債之關係所定之債務履行時,債權人無論損害有無,皆得請求,且如有損害時,除懲罰性違約金,更得請求其他損害賠償。(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採購契約第9條約定違約罰款: 「甲方(即原告)應依甲乙雙方合約書所載之數量交貨,如甲方交貨數量不足或中斷供貨,甲方須支付100萬元違約金 給乙方(即被告),乙方應依甲乙雙方合約書所載之數量收貨,如乙方未達收貨量或中斷收貨,乙方須支付100萬元違 約金給甲方」(見本院卷第39頁)等語,細觀該條約定之用語及內容,係為確保債務履行為目的,將債務不履行債務人應賠償損害之數額予以預先約定,換言之,契約之一方對於他方違約未履行契約,得請求因此造成之損害賠償額,兩造已約定其數額為100萬元,而兩造對此亦均不爭執,故該條 違約罰款之約定,屬於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可堪認定。 ㈤、又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 條定有明文。至是否相當,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若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以為衡量之標準,倘所約定之額數,與實際損害顯相懸殊者,法院自得酌予核減,並不因懲罰性違約金或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而異。(最高法院101年台上 字第7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採購契約約定,自108 年10月15日起至109年3月31日止先後169日,原告應每日交 付100箱雞蛋由被告受領,每箱雞蛋重約12公斤,每公斤蛋 價約為43元(參見本院卷第39-41頁,系爭採購合約書;本 院卷第81-87頁,廠商對帳單),則系爭採購契約約定之雞 蛋總價約為870萬餘元,再以其每公斤之利潤約為9.19元計 算(參見本院卷第139頁,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110年3月24 日函),則原告就系爭採購契約全部應可獲利約為186萬餘 元,而系爭採購契約約定之違約金數額卻達100萬元,顯然 過高,應依法予以酌減。本院衡酌依系爭採購契約約定,被告應受領原告交付之雞蛋數量為16,900箱(169日×100箱/日=16,900箱),而被告自108年10月15日起至108年11月1日止 僅受領原告交付之雞蛋3,272箱,約占全部應受領數量百分 之二十,其餘尚有百分八十之雞蛋並未受領,認應以此作為酌減違約金計算之依據為適當。故本院認本件違約金數額應酌減為80萬元較為公允。 ㈥、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系爭採購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100萬元,於80萬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超 過80萬元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為假執行,經核就原告勝訴部分,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宣告之,被告敗訴部分則由本院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所附麗,應予駁回。 ㈧、又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瞭,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對判決之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為審酌,併此敘明。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