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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柯月美

原告
簡水燦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複代理人
歐陽圓圓律師
被告
秦小鳳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被告
張金源
被告
金盛環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金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110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內,及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金盛環球投資顧問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金盛環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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