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56號
- 原告
- 簡水燦
- 訴訟代理人
- 劉烱意律師
- 複代理人
- 歐陽圓圓律師
- 被告
- 秦小鳳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宏律師
- 被告
- 張金源
- 被告
- 金盛環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金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110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內,及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金盛環球投資顧問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金盛環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