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裕利股份有限公司、許待明、李彥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887號 原 告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待明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律師 被 告 李彥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附民字第4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 國110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肆萬玖仟捌佰貳拾柒元,並自民國一○九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以新台幣貳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1日起至同年9月28日止,受僱於原告,擔任雲嘉區業務代表,負責銷售藥品Cialis(下 稱犀利士),係為原告處理事務之人,其明知原告之客戶 透過電話、傳真、EMAIL、線上平台等管道訂貨後,僅能 由運輸部送貨至客戶端,由客戶收貨,並由收款部向客戶收款,由客戶付款,業務不得代為收貨、付款,亦明知原告嚴格禁止直接或間接轉貨等不正常之銷貨情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損害原告利益,基於詐欺及背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偽以附表所示之理由,向附表所示之藥局聯絡人表示欲取回藥品,擬私自出售牟利,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使該等藥局人員誤信為真,將附表所示之藥品交付被告,致生損害於原告之營業利益,並獲取不法所得共計新臺幣(下同)749,827元。被告上揭行 為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9114號 起訴書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 度易字第601號刑事判決判刑在案,有前揭起訴書、刑事 判決書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前開詐欺及背信行為已侵害原告之財產權,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且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342條背信罪制訂之保護法益本為個人財產法益,應屬保護他人之法律。被告違反前揭規定之行為,與原告受有749,827元之損 害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原告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 項請 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之上開詐欺及背信行為,乃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且原告受有749,827元之損害與被告之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 則原告得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為據向被告主張權利。故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以及同條第2 項之規定,提起本訴,請求法院擇一為原告為有利之判決。 (二)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749,827元,並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108年度易字第601號詐欺取財等案件中坦承不諱,有該案之判決書可稽(本院卷第9 至18頁),經查被告經合法傳喚,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 ,不在此限。」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故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則其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給付749,827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按為109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怡辰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詐害理由 藥品名稱規格 數量 金 額 1 107年4月底某日 雲林縣○○市○○路000號南星大藥局向陳紫蓉佯稱因其他藥局缺貨,要調貨之方式,對陳紫蓉施用詐術,使陳紫蓉陷於錯誤而交付。 犀利士膜衣錠20公絲8顆/盒 8盒 19,864元 犀利士膜衣錠5毫克*28"S 8盒 20,224元 2 107年6月29日某時 台中市○區○○路0段00號忠信藥局,向張碧娟佯稱在大陸經商之舅舅,要買藥作為公關用途之方式,對張碧娟施用詐術,使張碧娟陷於錯誤而交付。 犀利士膜衣錠20公絲4顆/盒 180盒 241,200元 3 107年7月16日某時 在嘉義巿西區中山路344號利安藥局,向王英輝佯稱朋友要買藥,改日再付款之方式,對王英輝施用詐術,使王英輝陷於錯誤而交付。 犀利士膜衣錠5毫克*28"S 16盒 40,448元 4 107年7月23日某時 嘉義巿西區中山路344號利安藥局,向王英輝佯稱朋友要買藥,改日再付款之方式,對王英輝施用詐術,使王英輝陷於錯誤而交付。 犀利士膜衣錠20公絲4顆/盒 60盒 80,400元 5 107年8月3日某時 在嘉義巿西區民族路786號杏安藥局,向張凱堯佯稱親戚要買藥之方式,對張凱堯施用詐術,使張凱堯陷於錯誤而交付。 犀利士膜衣錠20公絲4顆/盒 80盒 107,160元 6 107年8月21日某時 在嘉義市○區○○路000號杏安藥局,向張凱堯佯稱親戚要買藥之方式,對張凱堯施用詐術,使張凱堯陷於錯誤而交付。 犀利士膜衣錠5毫克*28"S 20盒 50,560元 (不計尾數5) 7 107年8月21日某時 在嘉義巿西區興業西路381 號興 業藥局,向王威喨佯稱調貨之方式,對王威喨施用詐術,使王威喨陷於錯誤而交付。 犀利士膜衣錠5毫克*28"S 2盒 5,056元 8 107年8月30日某時 在嘉義巿西區博愛路2段361號照安藥局,向賴幸吟佯稱訂錯貨之方式,對賴幸吟施用詐術,使賴幸吟陷於錯誤而交付。 犀利士膜衣錠5毫克*28"S 20盒 50,560元 (不計尾數5) 9 107年9月1日某時 在嘉義巿東區民族路181號安泰藥局,向蔡明昌佯稱同行急需調藥之方式,對蔡明昌施用詐術,使蔡明昌陷於錯誤而交付。 犀利士膜衣錠5毫克*28"S 4盒 10,112元 10 107年9月6日某時 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利安藥局,向王英輝佯稱其他藥局缺藥,要調貨之方式,對王英輝施用詐術,使王英輝陷於錯誤,交付。 犀利士膜衣錠20公絲4顆/盒 3盒 4,020元 11 107年9月14日某時 雲林縣○○○○○路0段000號尚陽藥局,向楊玲蕙佯稱以裕利公司出錯貨將遭扣除獎金之方式,對楊玲蕙施用詐術,使楊玲蕙陷於錯誤而交付。 犀利士膜衣錠20公絲4顆/盒 40盒 53,580元 犀利士膜衣錠5毫克*28"S 12盒 30,339元 12 107年6月間某2日 在嘉義巿西區玉山路145號齊悅藥局,分別2次向柳嘉齊佯稱以幫忙賣出效期較近藥品之方式,對柳嘉齊施用詐術,使柳嘉齊陷於錯誤而先後交付。 犀利士膜衣錠20公絲4顆/盒 12盒 16,080元 犀利士膜衣錠5毫克*28"S 8盒 20,224元 合計: 749,8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