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罰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張庭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張庭華 訴訟代理人 洪懷舒律師 田欣永律師 張顥璞律師 被 告 集威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翠英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