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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呂仲玉

上訴人
上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勇智
上訴人
文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通義
上訴人
詹益源
被上訴人
劉佩怡
被上訴人
曾崇賢
被上訴人
李美霞
被上訴人
溫玉霞
上列四人之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佩怡、曾崇賢、李美霞、溫玉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64,687元【計算式:3,013,211元+2,153,242元+2,461,805元+2,636,429元=10,264,6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5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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