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8號
- 上訴人
- 上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勇智
- 上訴人
- 文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通義
- 上訴人
- 詹益源
- 被上訴人
- 劉佩怡
- 被上訴人
- 曾崇賢
- 被上訴人
- 李美霞
- 被上訴人
- 溫玉霞
- 上列四人之訴訟代理人
- 呂維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佩怡、曾崇賢、李美霞、溫玉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64,687元【計算式:3,013,211元+2,153,242元+2,461,805元+2,636,429元=10,264,6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5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