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陳志彰、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8號 原 告 陳志彰 訴訟代理人 江振源律師 被 告 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宏義 王雨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8日下午3時5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下午5時宣判之庭期取消。 原告應提出本件系爭借款之清償期是約定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 清償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