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 告 大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金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 原 告 林偉州即世全農業資材行 被 告 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添發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耿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8月12日下午3時10 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起訴書附件一、二每項品項單價之證明,及備位請求權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