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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馮保郎

  • 當事人
    大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偉州即世全農業資材行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   告 大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金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 原   告 林偉州即世全農業資材行 被   告 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添發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耿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8月12日下午3時10 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起訴書附件一、二每項品項單價之證明,及備位請求權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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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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