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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

給付貨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馮保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告
大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金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
原告
林偉州即世全農業資材行
被告
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添發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廖耿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8月1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起訴書附件一、二每項品項單價之證明,及備位請求權之依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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