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號
- 聲請人
- 嘉楠冷凍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東意
- 代理人
- 蘇恣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8年10月24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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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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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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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東峰股份有│華南銀行朴│108年9月30日 │8,951元 │JE3255676 │受款人:嘉│
│ │限公司 │子分行 │ │ │ │楠冷凍倉儲│
│ │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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