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號聲 請 人 嘉楠冷凍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意 代 理 人 蘇恣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8年10月24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蔡沛圻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2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東峰股份有│華南銀行朴│108年9月30日 │8,951元 │JE3255676 │受款人:嘉│ │ │限公司 │子分行 │ │ │ │楠冷凍倉儲│ │ │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