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0號聲 請 人 吳若茵 關 係 人 佳立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梅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6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上述支票1紙,經貴院109年司催字第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9年1月15日網路公告。現因申報權利的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上述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經於109年1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吳念儒 ┌──────────────────────────────────────────┐ │支票附表: │ ├──┬─────┬─────┬───────┬───────┬─────┬─────┤ │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001 │ 吳若茵 │臺灣新光商│ 109年1月31日 │ 65,268元 │PA0777313 │受款人:佳│ │ │ │業銀行嘉義│ │ │ │立特有限公│ │ │ │分行 │ │ │ │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