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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吳若茵
關 係 人 佳立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梅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6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上述支票1紙,經貴院109年司催字第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9年1月15日網路公告。現因申報權利的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上述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經於109年1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支票附表: │├──┬─────┬─────┬───────┬───────┬─────┬─────┤│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民國) │ (新臺幣) │ │ │├──┼─────┼─────┼───────┼───────┼─────┼─────┤│001 │ 吳若茵 │臺灣新光商│ 109年1月31日 │ 65,268元 │PA0777313 │受款人:佳││ │ │業銀行嘉義│ │ │ │立特有限公││ │ │分行 │ │ │ │司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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