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4號聲 請 人 廣力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得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 │附表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米基陳股份│台灣銀行太│108年12月20日 │490,140元 │AN0907253 │受款人:廣 │ │ │有限公司負│保分行 │ │ │ │力達企業有│ │ │責人:陳銘 │ │ │ │ │限公司 │ │ │義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