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5號
- 聲請人
- 聯義模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明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支票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 │ │(新臺幣)│ │ │├──┼─────┼───────┼───────┼─────┼─────┼─────┤│001 │聯義模具有│嘉義第三信用合│108年6月20日 │59,971元 │JG0508879 │受款人:勳││ │限公司負責│作社新生分社 │ │ │ │晟企業有限││ │人莊明正 │ │ │ │ │公司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