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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5號

聲請人
聯義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支票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 │ │(新臺幣)│ │ │├──┼─────┼───────┼───────┼─────┼─────┼─────┤│001 │聯義模具有│嘉義第三信用合│108年6月20日 │59,971元 │JG0508879 │受款人:勳││ │限公司負責│作社新生分社 │ │ │ │晟企業有限││ │人莊明正 │ │ │ │ │公司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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